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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啟動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通知。

關于啟動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通知。

2017年6月16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的通知;原文如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自由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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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6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辦法(負面清單)的通知;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辦法(負面清單)》(2017年版)已經國務院批準,現印發給你們。此次修訂進一步放寬外資準入,是實施新一輪高水平開放的重要舉措。各地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增強服務意識,提高監管水平,切實防控風險。執行中的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國務院請示報告。


《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辦法(負面清單)》(2017年版)將于2017年7月10日起實施。2015年4月8日發布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辦法(負面清單)》同時廢止。


國務院辦公廳


2017年6月5日。


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辦法(負面清單)(2017年版)


解釋


一、《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辦法(負面清單)》(2017年版) (以下簡稱《自由貿易試驗區負面清單》)根據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經國務院批準,現予印發。負面清單列出了不符合國民待遇原則的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適用于自貿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


2.《自由貿易試驗區負面清單》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劃分為15類40項95項特別管理措施,較上一版減少10項27項。其中,專項管理措施包括適用于所有行業的具體行業措施和橫向措施。


三.未列入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的涉及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文化、金融審慎、政府采購、補貼、特殊程序、非營利組織、稅收等方面的特殊管理措施,按照現行規定執行。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涉及國家安全的,按照《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試行辦法》進行安全審查。


四、《負面清單》中非禁止投資領域,需要外商投資準入許可。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以外的區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在自貿試驗區進行管理。


5.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塘廈鎮的投資者參照自貿試驗區負面清單在自貿試驗區投資。與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補充協議、惠州海峽兩岸經濟框架協議、中國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適用于自貿試驗區,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開放措施更加優惠的,按照有關協議或協議規定執行。


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辦法(負面清單)(2017年版)


序列號


領域


特殊管理措施。


一、農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


(一)該。


種業


1.禁止在我國投資研究開發、繁育、種植和生產珍稀特有珍貴、優良品種(含種植業、畜牧業、養殖業優良基因)的相關繁殖材料。


2.禁止投資培育轉基因農作物品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生產轉基因種子(苗)。


3.農作物新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由中方控制。


4.禁止未經批準采集農作物種質資源。


(二)。


漁業


5.在中國境內及其管轄水域從事漁業活動,必須經中國政府批準;不得注冊中國籍漁船。


二.采礦業


(3).


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和其他管轄海域的勘探開發。


6.在中國專屬經濟區、大陸架和其他管轄海域進行勘探、鉆井和開發活動,必須經中國政府批準。


(4).


以及油氣開采和輔助活動。


7.投資勘探開發石油、天然氣和煤層氣,應當與中國政府批準的具有惠州市特許經營權的油氣公司簽訂產品共享合同。


(5).


有色金屬和非金屬礦物的開采、分選和開采的輔助活動。


8.禁止投資稀土勘探、開采和選礦;未經許可,禁止進入稀土礦區或者獲取礦山地質資料、礦石樣品和生產工藝。


9.禁止投資勘查、開采鎢、鉬、錫、銻、螢石。


10.禁止投資勘查、開采、選礦放射性礦產。


(6).


金屬和非金屬礦石的開采和選礦。


1.石墨的勘探和開采。


第三,制造業。


(七)。


航空/制造業。


12.干線和支線飛機的設計、制造和維修由中方控制;6噸9座及以上通用飛機的設計、制造、維修僅限于合資、惠州;地面和表面效應飛機的制造以及無人機和浮動空裝置的設計和制造應由中方控制。


(八)。


造船


13.船舶(包括分段)的修理、設計和制造應由中方控制。


(9).


汽車制造


14.汽車及專用汽車制造業,中方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0%;同一外國投資者可以在中國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下的合資企業,生產類似的(乘用車、商用車)車輛產品。同一個外國投資者與中國合資伙伴合并,可以不受兩個合資企業的限制。


(10).


通信設備制造。


15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及關鍵零部件生產。


(Xi)。


有色金屬冶煉和軋制,放射性礦物冶煉和加工。


16.鎢冶煉。


17.稀土冶煉和分離僅限于合資企業和惠州。


18.禁止投資冶煉加工放射性礦產。


(十二)。


中藥飲片加工和中成藥生產。


19.禁止投資應用蒸、炒、炙、燒等中藥材加工技術和生產中成藥保密處方產品。


(十三)。


核燃料和核輻射加工。


20.核燃料、核材料、鈾產品及相關核技術的生產、經營、進出口由有資質的中央企業專營。


21.只有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才能從事放射性固體廢物處置活動。


(十四)。


其他制造業


22 .禁止投資象牙雕刻、虎骨加工、宣紙和墨錠制作等民族傳統工藝品。


四、電、熱、氣、水生產和供應業。


(十五)。


核能發電


23.核電廠的建設和運行應由中方控制。


(十六)。


管網設施


24.50萬人口以上的城市燃氣、熱力、給排水管網的建設和運行由中方控制。


25.電網的建設和運行應由中方控制。


批發和零售貿易。


(十七)


特許經營和特許經營。


26.禁止投資生產、批發、零售、進出口煙葉、卷煙、烤煙葉等煙草制品。


27 .中央儲備糧(油)專營制度。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具體負責中央儲備糧(油)的收購、儲存、經營和管理。


28.免稅商品的銷售實行特許經營和集中管理。


29.特許經營彩票發行和銷售,禁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行和銷售境外彩票。


不及物動詞運輸、倉儲和郵政服務。


(十八)


鐵路運輸


30.干線鐵路網的建設和運營由中方控制。


31.鐵路客運公司由中方控股。


(十九)


水運


32.水路運輸公司(在廣州自貿試驗區設立的國際航運企業除外)由中方控股,不得通過租用中方船舶或船艙(包括國內船舶管理、國內船舶代理、國內水路旅客運輸代理、國內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等)等方式經營或變相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業務及其輔助業務。).


33.水路運輸經營者不得利用外國船舶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業務。但是,經中國政府批準,在中國境內沒有能夠滿足申請運輸要求的中國船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對外開放的,水路運輸經營者可以在中國政府規定的期限或者航程內,臨時使用外國船舶經營中國港口之間的海上運輸和拖航。


34.國際、國內航運代理企業外資股比例不得超過51%。


(xx)


航空/客運和貨運。


35.公共航空空運輸企業由中方控股,單一外國投資者(含其關聯企業)投資比例不超過25%。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當是中國國籍的公民。只有中國公共航空空運輸企業可以作為中國指定承運人經營國內航空空服務(國內承運權)并提供定期和不定期國際航空空服務。


(二十一)


通用航空空服務。


36.通用航空空企業僅限于合資企業。除通用航空空農、林、漁專業企業外,其他通用航空空企業必須由中方控股。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當是中國國籍的公民。外國航空公司空或外國人使用中國航空公司空在中國開展通用航空空航班活動必須獲得批準。


(二十二)


機場和空的交通管理。


37.禁止在空投資運營交通控制系統。


38.民用機場的建設和運營由中方控制。


(二十三)


郵政業


39.禁止投資郵政企業和經營郵政業務。


40.禁止投資國內信件快遞業務。


七、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


(二十四)


電信


41.電信公司僅限于中國加入WTO后承諾開放的電信業務,其中:增值電信業務(不含電子商務)外商投資比例不超過50%,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專營基礎電信業務的公司,公司國有股或股份不低于51%(原廣州自貿試驗區面積[28.8平方公里]按現行政策執行)。


(二十五)


互聯網及相關服務。


42.禁止投資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在線出版服務、在線視聽節目服務、在線文化運營(音樂除外)和互聯網公共信息發布服務(已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中開放的除外)。


43.禁止從事互聯網地圖的編輯出版(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已開放的上述服務除外)。


44.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與外國投資者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應當向中國政府報告,進行安全評估。


八、金融業


(二十六)


銀行服務


45.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外國投資者應為金融機構或特定類型的機構。具體要求:


(1)外資獨資銀行股東、中外合資銀行外方股東應為金融機構,外方唯一或控股/主要股東應為商業銀行;


(2)金融機構應投資中資商業銀行和信托公司;


(3)境外銀行應投資農村商業銀行、農村惠州銀行、農村信用(惠州)協會、農村銀行;


(4)金融機構或金融租賃公司應投資于金融租賃公司;


(5)消費金融公司的主要投資者應為金融機構;


(六)投資貨幣經紀公司的,應當是貨幣經紀公司;


(七)投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應當是金融機構,不得參與發起設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8)金融機構法律法規不明確。


46.外國投資者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必須符合一定的總資產要求。具體要求如下:


(一)取得銀行控股權并在中資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徽商銀行、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等銀行投資的外國投資者,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低于100億美元;


(二)投資農村信用(惠州)協會、信托公司的境外投資者,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應不低于10億美元;


(三)擬設立分行的外國銀行,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低于200億美元;


(四)在中國境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融資租賃公司,作為融資租賃公司的發起人,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產不低于人民幣100億元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


(五)法律法規未明確適用的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投資者,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應不低于10億美元。


47.投資貨幣經紀公司的外國投資者必須從事貨幣經紀業務20年以上,并具備從事貨幣經紀業務所必需的全球機構網絡和信息通信網絡等一定條件。


48.單一境外金融機構及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關聯方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對中資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惠州銀行、農村信用(惠州)協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投資不得超過20%。多家境外金融機構及其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控制或共同控制的關聯方,對單一中資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惠州銀行、農村信用(惠州)協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投資不得超過25%。


49.外資銀行除了滿足股東機構的類型和資質要求外,還受以下條件限制:


(一)外資銀行分行不得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允許的“代理收付”和“銀行卡業務”,不得從事境內公民人民幣業務,但可吸收每次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的定期存款除外;


(2)外國銀行分行由總行無償撥付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30%的營運資金以指定生息資產形式存在,以定期存款形式存在的生息資產應存放在中國境內3家及以下中資銀行;


(三)外資銀行分行營運資金和準備金之和中的人民幣份額占其人民幣風險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


(二十七)


資本市場服務


50.期貨公司對外投資比例不得超過49%。


51.證券公司對外投資比例不得超過49%。


52.單一外國投資者(含直接控股和間接控制)持有境內上市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20%;境外投資者全部持有(含直接控股和間接控制)境內上市證券公司的股份比例不得超過25%。


53.外資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比例不得超過49%。


54.你不能成為證券交易所的普通會員或期貨交易所的會員。


55.除中國政府另有規定外,不得申請開立a股證券賬戶和期貨賬戶。


(二十八)


保險業


56.壽險公司對外投資比例不得超過50%;境內保險公司合計持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不低于75%的股份。


57.外國股東全部投資保險公司股票,或者其持股比例低于公司注冊資本25%的,外國股東應當全部為境外金融機構(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保險公司股票的除外),申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低于20億美元。


外國保險公司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


(二)在中國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


(三)申請設立前一年年末總資產不低于50億美元。


九、租賃和商務服務。


(二十九)


法律服務


58.外國律師事務所只能以代表處的形式進入中國。在中國設立代表機構和派出代表,必須經中國司法行政部門許可。


59.禁止從事中國法律事務,不得成為國內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60.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不得聘用中國執業律師,聘用的助理不得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


(30)


咨詢和調查。


61.禁止投資社會調查。


62.市場調研僅限于合資企業和惠州,其中廣播電視聽、看的調查必須由中方控制。


十、科學研究和專業技術服務。


(三十一)


專業技術服務。


63.禁止投資大地測量、海洋測繪、航空攝影空攝影、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形圖、世界政治區地圖、國家政治區地圖、省及以下政治區地圖、國家教學地圖、地方教學地圖和真三維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區域地質填圖、礦產地質、地球物理、地球化學、水文地質、環境地質。


64.測繪公司由中方控股。


65.禁止投資開發應用人類干細胞和基因診療技術。


66.禁止設立和經營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機構。


十一、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行業。


(三十二)


野生動物資源保護。


67.禁止投資開發國家保護的原產于中國的野生動物資源。


68.禁止采集、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微生物資源。


十二.教育


(三十三)


教育


69.外國教育機構、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設立以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不含非學歷職業技能培訓)。


70.外國教育機構可以舉辦以中國教育機構惠州為主要招生對象的教育機構,中外惠州教育工作者可以在惠州舉辦各級教育機構,但:


(一)不得舉辦義務教育機構;


(二)外國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職人員不得在中國境內從事惠州辦學活動,中外惠州辦學機構不得開展宗教教育和宗教活動;不投資中國境內的宗教教育機構;


(3)普通高中教育機構、高等教育機構和學前教育機構必須由中方牽頭(校長或主要行政負責人須具有中國國籍并在中國定居;董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中方成員不得少于二分之一;教學活動和教材必須符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十三.健康和社會工作。


(三十四)


健康


71.醫療機構僅限于合資和惠州。


十四.文化、體育和娛樂。


(三十五)


廣播電視的廣播、傳輸、制作和經營。


72.禁止投資建設和運營廣播電臺、電視臺、廣播電視頻道和時間欄目、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絡(廣播電視發射臺、中繼站[含差分轉臺、接收轉臺]、廣播電視衛星、衛星上行站、衛星接收轉運站、微波站、監測站[臺]、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絡等。),并嚴禁從事廣播電視視頻點播。


73.禁止投資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經營公司。


74.實施境外衛星頻道落地審批制度。禁止投資電影、廣播電視節目進口業務。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指定的單位,應當申報通過衛星傳輸引進境外影視劇等境外電視節目。


75.中外惠州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制作實行許可制度。


(三十六)


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金融信息。


76.禁止投資設立新聞機構、報刊、出版社和新聞機構。


77.外國新聞機構在中國設立常駐新聞機構和派遣常駐記者必須經中國政府批準。


78.外國新聞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新聞服務,必須經中國政府批準。


79.禁止投資編輯、出版、制作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禁止經營報刊。但經中國政府批準,中外出版單位可以在保證中方經營主導權和內容最終審查權的條件下,并符合中國政府批準的其他條件,開展中外惠州項目的新聞出版工作。


80.中外新聞機構在惠州的業務必須由中方主導,并經中國政府批準。


81.出版物的印刷由中方控制。


82.未經中國政府批準,禁止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


83.境外媒體(包括外國及港、澳、臺報紙、期刊、圖書出版社、音像出版社、電子出版物出版公司、廣播電影電視等大眾傳媒組織)不得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或編輯部。未經中國政府批準,不得設立辦事處,辦事處只能從事聯絡、通訊、咨詢和接待服務。


(三十七)


電影制作、發行和放映。


84.禁止投資電影制作公司、發行公司、院線公司,但經批準,允許在惠州的中外企業拍電影。


85.電影院的建設和運營由中方控制。電影放映應當符合中國政府規定的國產電影和進口電影的時間比例。一個放映單位的國產電影年放映時間不得少于電影年放映總時間的2/3。


(38)


文物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86.禁止投資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和文物購銷企業。


87.禁止投資經營國有文物博物館。


88.禁止將不可移動文物和禁止出境的文物轉讓、抵押、出租給外國人。


89.禁止設立和經營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機構。


90.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應當采取中國惠州的形式,并取得特別批準和許可。


(三十九)


文化娛樂


91.禁止成立演藝團體。


92.演出經紀機構由中方控股(為設有自貿試驗區的省市提供服務的除外)。


十五.所有行業。


(40)


所有行業


93.不得以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農民專業惠州學會會員身份從事經營活動。


94.《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禁止項目和標有“限于合資企業”、“限于惠州”、“限于合資企業、惠州”、“中方控股”、“中方相對控股”及外商投資比例要求的項目,不得設立外商投資合伙企業。


95.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收購境外依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的境內關聯公司,涉及外商投資項目和企業設立、變更的,按現行規定辦理。



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辦法(負面清單)(2017年版)


從上一版減少的措施。


主要類型


領域


從上一版減少的特殊管理措施。


采礦業


金屬和非金屬礦石的開采和選礦。


1.貴金屬(金、銀和鉑族)的勘探和開發受到限制。


2.鋰礦開采和選礦受到限制。


制造業


航空/制造業。


3.3噸及以上民用直升機的設計和制造由中方控制。


4.6噸及9座以下通用飛機的設計、制造和維護僅限于合資企業和惠州。


造船


5.船用中低速柴油機和曲軸的制造應由中方控制。


6.海上工程設備(包括模塊)的制造和修理應由中方控制。


汽車制造


7.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必須使用自主品牌,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授權的相關發明專利。


軌道交通設備制造。


8.軌道交通設備制造僅限于合資企業和惠州(R&D除外,高速鐵路、鐵路客運專線、城際鐵路相關客運服務設施設備設計制造,R&D,高速鐵路、鐵路客運專線、城際鐵路相關軌道橋梁設備設計制造,電氣化鐵路設備及器材制造,鐵路客車排污設備制造等。).


9.城市軌道交通項目設備國產化比例必須達到70%以上。


通信設備制造。


10.民用衛星的設計制造和民用衛星有效載荷的制造由中方控制。


礦物冶煉和軋制加工。


11.鉬、錫(錫化合物除外)和銻(包括氧化銻和硫化銻)等稀有金屬的冶煉受到限制。


醫藥制造業


12.禁止投資加工列入《野生藥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和《中國珍稀瀕危保護植物名錄》的中藥材。


運輸行業


汽車運輸


13.道路客運公司受到限制。


水運


14.海運理貨受到限制,僅限于合資企業和惠州。


信息技術服務業


互聯網及相關服務。


15.禁止投資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金融業


銀行服務


16.外國銀行分行不得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允許的“代理發行、支付和承銷政府債券”業務。


17.獲準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必須滿足最低開業時間要求。


18.外國投資者投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必須符合一定的總資產要求。


保險業務


19.未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外資保險公司不得與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分出或分業經營。


租賃和商業服務。


會計審計


20.擔任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的首席合伙人(或履行其他具有最高管理職責的職責),必須具有中國國籍。


統計測定


21 .實行涉外調查機構資質制度和涉外社會調查項目審批制度。


22.評級服務受到限制。


其他商業服務


23.私人出入境中介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是具有中國永久居留權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教育


教育


24.軍事、警察、政治、黨校等特殊領域的教育機構不得舉辦。


文化、體育和娛樂。


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金融信息。


25.禁止從事美術、數字文獻數據庫、出版物等文化產品的進口業務(中國入世承諾已開放的除外)。


文化娛樂


26.演出經紀機構受到限制,必須由中方控制(從“為省市提供服務除外”到“為設有自貿試驗區的省份提供服務除外”)。


27.大型主題公園的建設和運營受到限制。


*注:《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辦法(負面清單)》(2017年版)與上一版相比,減少了10項27項措施。其中,減項包括軌道交通設備制造、醫藥制造、道路運輸、保險業務、會計審計等業務服務,綜合項減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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