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務說明
- 常見問題
2018年7月1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具體內容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惠城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為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現將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1.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50%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不受國家限制或者禁止的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二、本通知第一條所稱職工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納的勞務派遣工人數。
根據職工人數和總資產指標,應按企業年度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賽季開始+賽季結束)÷2。
年平均值=每個季度的年平均值之和÷4。
年中開業或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實際經營期為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自2018年1月1日起廢止。
四、各級財政、稅務部門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積極做好中小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宣傳引導,確保優惠政策落實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