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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1日,發布了《建筑勞務等營改實施試點政策》。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惠城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現就營改試點期間建筑服務等政策補充通知如下:
1.建設項目總承包商為建筑物的基礎和地基、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購買全部或者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基礎、基礎和主體結構的范圍按《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13)附錄B中“基礎與基礎”和“主體結構”子項目的范圍執行。
2.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納稅人以預付方式提供租賃服務的,其納稅義務自收到預付款之日起發生”。
三、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付款的,應當在收到預付款后,對取得的預付款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稅率預繳增值稅。
根據現行規定,增值稅應在建筑勞務發生地預繳,納稅人在收到預繳時,應在建筑勞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根據現行規定,對于不需要在建設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在收到預繳時,應當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一般計稅方法的項目預征率為2%,簡單計稅方法的項目預征率為3%。
四、納稅人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將承包地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的,免征增值稅。
5.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展貼現、再貼現業務,以實際持有票據期間取得的利息收入作為銷售貸款服務計算繳納增值稅。此前,貼現機構已對票據貼現利息收入全額繳納增值稅,貼現機構利息收入將繼續免征增值稅。
六、本通知除第五條外,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稜I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第七條自2017年7月1日起廢止?!稜I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規定》(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二十三)項第四項自2018年1月1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