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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預繳納稅申報表(2018年版A類)》等報表。具體內容如下:
為減輕納稅人稅負,有效落實企業所得稅各項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深化稅制改革“精簡管理、放權讓利、加強調控、改善服務”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國稅發〔2017〕101號)精神,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預繳納稅申報表》(2018年版A類)、《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納稅申報表》(。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8年版)適用于實施審計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的月、季預繳申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度(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乙類,2018年版)適用于實行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的居民企業的月度、季度預繳申報和年度匯算清繳申報。
二.實施《跨地區企業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的跨地區企業分支機構,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預繳納稅申報表》(2018年版甲類)進行月、季預繳申報和年度匯算清繳申報。
3.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參照《跨地區經營合并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對僅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的企業進行征收管理的,企業分支機構應按本公告第二條的規定填報納稅申報表。
四、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告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企業所得稅月(季)預繳納稅申報表〉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9號)同時廢止。
特此宣布。
附件: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預繳納稅申報表》(甲級,2018年版)。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乙類,201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