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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注意!這5種情形屬于不合規發票!(系列之
發布時間 : 2022-01-05 06:05:24
【/s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二條規定:【/s2/】
企業私自取得的、偽造、變造、作廢的、出票人非法取得的、虛開的、不定期填制的不合格發票(以下簡稱不合格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不合規發票已分兩期發放,最后一期今天寄出。祝大家報銷扣費順利!
案例1。商業企業和一般納稅人開具零售消費品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的建議: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條規定:
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煙、酒、食品、服裝、鞋帽等消費品(不含勞保專用件)、化妝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案例二:單用途卡銷售、充值、使用過程中發票開具不規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征管若干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三條:
單用途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商品或服務時,商品或服務的銷售方應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如賣方與售卡人不是同一納稅人,賣方深圳前海注冊公司在收到售卡人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售卡人開具普通增值稅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預付卡結算款已收到,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案例三:多用途卡銷售、充值、使用過程中發票開具不規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四條:
支付機構應向購卡方和充值方開具普通增值稅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與支付機構簽訂合作協議的特約商戶購買商品或服務。特約商戶應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商家收到支付機構結算的銷售貨款時,應向支付機構開具普通增值稅發票,并在備注欄注明“慈溪”。惠陽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后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案例四。保險機構征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備注欄未填寫所需信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機構開具增值稅發票征收車船稅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1號):
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在征收車船稅和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注欄注明征收車船稅的信息。包括:保單號、納稅期限(明細至月)、征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總金額等。增值稅發票可以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和滯納金的原始會計憑證。
案例5:虛開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開發票,具體如下:
1.為他人和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2.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3.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根據第37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予以沒收;虛假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虛報金額超過一萬元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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