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百科
千百惠小編分享:商標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是什么
發布時間 : 2022-01-05 06:28:19
商標案件發生時,被告可以援引新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為合理使用辯護。但是,在不同的案件中,被告人使用的文字、數字的形式多樣復雜,合理使用是否成立需要具體分析。那么,判斷商標合理使用的標準是什么呢?讓我們看看下面的千百惠·邊肖。
1。除與他人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外,是否增加其他說明性文字以表明其說明性是標準。
商家為了說明本產品的型號、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點,可能不得不使用他人的商標,但如果商家在本商標前加上主要成分、功能、用法等描述性文字,混淆的可能性就可以大大降低。例如,一家為諾基亞手機生產匹配手機電池的制造商在電池的顯著位置標記了“諾基亞”字符。因為字符for的存在,分化程度增加,應該不會造成電池來源的混淆,是合理的使用。
2。以被告使用的文字、圖形是否作為商標或者文字、圖形是否足以識別、區分商品來源為標準
由于被告沒有將文字、圖形作為商標的主觀故意使用,客觀上也不足以認定商品的來源,消費者基本不會基于文字、圖形混淆商品,因此這種使用不會侵犯商標權,而是屬于合理使用的范疇。比如美國知名品牌百事可樂,曾在其電視廣告、平面廣告、送貨車等顯著位置使用“1”字,而“1”是另一種同類知名飲料的商標,因此百事可樂被起訴。但根據上述標準,法院認為,百事可樂的廣告使用該詞,主要是為了表明百事可樂的飲料質量為第一(第一)。百事可樂本身就是知名品牌,這種質量第一的描述不足以讓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應該在合理使用范圍內,不構成侵犯1號商標權。
3。以描述性文本作為標準【/s2/
描述性詞語的使用方式是猜測用戶主觀意圖的重要標準。如果用戶將他人的注冊商標放在產品的顯著位置,甚至放大字體、增亮、進行藝術處理等。為了吸引注意力,而將其他描述性文字和自己的注冊商標放在不顯眼的地方,很容易推斷出用戶有搭便車的主觀意圖,客觀上也容易讓消費者混淆產品的來源,不應該屬于合理使用的范疇。比如前面提到的為NOKIA手機配套手機電池的廠家,如果在電池的顯眼位置標注NOKIA的字符,故意突出諾基亞的字符,而深圳公司的注冊銀行U Shield將其商標放在不顯眼的地方,盡可能縮小字符甚至不標注,那么就可以看出用戶有搭便車的意圖,客觀上很容易被誤認,這種使用顯然是不合理的。
4。以是否同時擁有自己的商標為標準
如果用戶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對自己產品的描述,同時也對自己的產品進行了標記,那么可以推斷用戶更多地使用這些文字、圖形作為對產品的描述,缺乏或者沒有不正當競爭或者搭便車的企圖,一般這種使用不會導致對產品來源的誤解,因此這應該被認為是合理的使用。比如聯想標注了Intel Inside的商標,強調其CPU的高品質,同時標注了自己的商標Legend,要合理使用。相反,用戶的不正當競爭意圖更加明顯。
5。將商業慣例和行業協會的意見作為標準
如果用戶使用的名稱是自己的名字,商品名稱或商品的名稱、形狀和產地,則相對簡單,容易識別。然而,關于商品質量和功能的描述性詞語繁多,難以區分。在這個時候,了解商業慣例是非常重要的。如果遇到訴訟,征求行業協會的意見,會更容易做出判斷。比如很多磁帶、光盤上,主題或主打歌往往放在正面的顯眼位置,而制作、介紹、發行公司和商標則放在背面或側面,用較小的字體標注。這似乎違背了合理使用的意圖,但實際上這是唱片行業的商業習慣。它們的用法正好和常見的商業方法一致,所以應該是合理使用。
6。以原告的利潤是否會因為被告的使用而下降或名譽是否會受損為標準【/s2/
客觀后果也是商標合理使用的重要標準。如果被告使用其商標后原告聲譽受損、經營業績和鹽田區明顯下滑,只要有確切證據證明這一后果與被告的使用有直接聯系,那么就可以認定是被告的使用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從而破壞了原告的正常經營活動,應當屬于不正當競爭,排除在商標的合理使用之外。
上述六項標準并不相互排斥。在很多情況下,我們必須調查清楚事實,綜合運用標準,才能做出更中肯的判斷。實踐中需要豐富相關經驗,完善相關制度。
文章關鍵詞:申請商標上一篇:千百惠小編整理:2019年公司注冊的流程 下一篇:千百惠小編提醒您:版權是商標的保護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