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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于取消10項證明事項的公
發布時間 : 2022-01-09 06:16:3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市稅務局關于取消10個證明項目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1號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減證便民、優化服務、更好支持服務民營經濟發展的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決定取消10個納稅證明項目(詳見附件),現予以發布。自公布之日起,附件所列認證項目暫停執行。附件所列證明事項涉及的規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發布。
稅務機關要認真落實稅務證件注銷相關工作,不得留存或變相留存,不得將稅務機關的核查義務轉嫁給納稅人;及時修訂有關注銷事項的規定、報表、憑證和征管程序,明確事后監管要求;要樹立誠信推定、風險監控、信用管理等理念,進一步減少納稅人向稅務機關報送信息,探索實行告知承諾制。
稅務機關應以此次清理為契機,進一步轉變管理模式,規范監管行為,優化營商環境,更好地為市場主體增加便利和活力。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注銷稅務憑證目錄
國家稅務總局丹江口、三水區分局北京市稅務局
2019年1月31日
口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于取消10個證明項目的公告》政策解讀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部署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清理認證項目的有關要求》,以及更好支持和服務民營經濟發展的部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結合工作職責進行了全面清理,決定取消10個納稅認證項目。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1)稅務證明事項決定撤銷
此次決定取消的10個稅務證明事項涉及24個具體辦理事項。從證明材料來源來看,專門辦理稅費事項需要從第三方取得的證明材料有2份(買方機構境外所在地的服務場所證明或居住證明),現有需要提供的材料有8份(稅務登記證、身份證明、許可證、批準文件、建設工程證明、提款證明或存折、房地產開發項目變更登記內容相關證明文件復印件、外國駐華通訊社證明);就經濟主體而言,與民營經濟相關的有7項(境外服務場所或買方組織所在地證明、境外稅務登記證、許可證、批準文件、建設工程證書、提款證明或存折、房地產開發項目變更登記內容相關文件復印件),與個人等其他主體相關的有3項(身份證明、居住證明、外國駐華通訊社證明)。
(二)取消認證項目后的替代措施
《公告》附件所列證明項目注銷后,無需提供相關材料,納稅人應留存備查,并加強后續管理。附件中列出了每個認證項目的具體替代措施。
三.公告的實施日期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附件所列證明深圳前海公司注冊商務秘書的費用停止執行。附件所列證明事項涉及的規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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