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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
發布時間 : 2022-01-15 07:55:17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使用有關事項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1號,2018年7月23日
【/s2/】為確保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順利推進,保障改革前后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序銜接、平穩過渡,現就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使用有關事項公告如下:【/s2/】
1.注冊資本一元的公司和新稅務機關在深圳上市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以下簡稱各省(區、市)稅務局〕將啟用新的發票監制印章。電子普通增值稅發票(含收費公路電子普通增值稅發票,下同)格式文件上的發票監制章相應修改為新啟用的省(區、市)稅務局發票監制章。
二是新開啟的發票監管印章為橢圓形,長軸3厘米,短軸2厘米,邊寬0.1厘米。內環刻細線,上環刻國家統一發票監管印章字樣,中間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字樣,下環刻&倍字樣。& times省(區、市)稅務局的字,環下的字是,比如江蘇省稅務局、上海市稅務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稅務局。楷書字體7磅,印刷顏色大紅色。發票監制章新式樣見附件。
3.納稅人自建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和第三方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應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級工作。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升級后,生成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格式文件使用各省(區、市)阿城、深圳稅務局新推出的發票監管印章。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升級前,生成的電子普通增值稅發票格式文件可繼續使用原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發票監制印章。
四、各省(區、市)稅務局要利用各種渠道,切實做好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使用相關事項的宣傳解釋工作。要多措并舉扎實推進,及時準確告知自建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的納稅人和第三方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經營者相關政策規定,督促其按時完成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升級。
動詞 (verb的縮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樣本中的發票監制章根據本公告規定進行調整。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發票監制章樣式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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