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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可以入股開公司嗎
發布時間 : 2022-01-15 08:10:25
說到投資股票,首先想到的就是找一個金主來買單。其實投資股票的方式有很多。除了老百姓印象中的直接投資,還有有形資產、房地產等等,都是法律允許的。
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以貨幣出資,也可以使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以貨幣計價并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確定在深圳注冊公司需要什么。
因此,由于知識產權也是一種產權,它可以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投資。那么,問題來了,如果你持有知識產權,想入股另一家公司,或者以他人作為出資開辦公司,該如何運營?
我們以商標權為例來討論知識產權份額的問題:
商標權是否可以進行出資?《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計價并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商標權作為知識產權,自然可以作為出資。但是,應當指出,該法第二款還規定:
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價格不得高估或者低估。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也就是說,商標注冊人需要找一家評估機構對商標的價值進行評估,然后他就可以用評估出來的價值購買股票。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商標權入股有兩種情況:
一是商標所有權入股;二是商標使用權入股。
兩者出資方式有何區別?1.轉讓權利的內容不同。
隨著商標所有權的出資,商標權轉移,商標注冊人將商標所有權轉移給被投資企業,注冊人不再享有商標權。
有了商標權的貢獻,轉讓的就是商標權。通常,商標專用權是用來購買股票的。商標注冊人與被投資企業簽訂長期商標專用權許可合同,該合同將注冊商標僅許可給被投資企業。按照約定不允許注冊人使用注冊商標,但注冊人雖然不享有商標使用權,但仍享有其他權利。
2.不同的出資程序
兩種投資方式都需要在商標注冊人與被投資企業達成協議后啟動,注冊資本中應包含商標注冊人的商標權或專用權使用許可的驗資。
注冊資本,又稱法定資本,是指公司制企業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的出資額,或者認繳的股權總額,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
因此,按照出資程序,商標注冊人需要向商標局申請將商標權轉讓給被投資企業。經商標局核準,自公告之日起,商標權歸被投資企業所有,即注冊人完成出資。
但以商標權作為出資時,注冊人與被投資企業簽訂商標使用專用許可協議,需向商標局備案。
3.承擔不同的風險。
以商標權作為出資時,商標注冊人需要將商標所有權轉讓給被投資企業,因此如果合作失敗,注冊人可能無法取回該商標的商標權。
即使合作失敗,當以商標權出資時,商標注冊人仍擁有商標權。獨占使用許可期滿時,注冊人仍可以重新取得商標權的使用權。在這種情況下,風險由商標注冊人承擔。會小很多,相應的,允許投資的企業承擔大部分風險。
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商標注冊人只承擔合同義務,在合作出現問題時可以隨時退出,但同時,沒有注冊人許可的商標權,合作成立的新公司將難以為繼,被投資企業的資金鏈可能面臨很大風險。
此外,在發生以商標作為投資許可的股權糾紛時,應首先解決商標注冊人與被投資企業之間的股權糾紛。商標撤回后,只有一方繼續使用原作為投資的商標,才能追究商標侵權責任。
商標權出資存在什么風險?以商標權出資在立法和實踐中沒有問題,但是否以商標專用權出資仍有爭議:
1.商標權轉讓的法律界定存在問題。
根據我國《公司法》等民商法的法理,產權轉讓不僅可以指所有權的轉讓,還包括占有、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等各種權力的單獨轉讓。
但是,在《商標法》等知識產權法中,權利轉讓特指所有權轉讓。也就是說,從知識產權法的立法表述來看,《公司法》規定的知識產權出資只能是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不能是使用權,因為只有所有權才能轉讓,使用權只能說是許可。
2.投資商標專用權許可不利于商標的發展和保護。
新成立的合作公司沒有商標所有權,韶山市和樟木頭鎮只會考慮短期利益,不會考慮長期利益,也不會投入太多財力推廣和保護商標。但在達成獨占使用許可協議后,商標注冊人由于在一定時間內無法使用商標,不會積極推廣和保護商標,顯然對商標本身的成長非常不利。
總之,在理論上投資商標權是沒有問題的,這在國外市場是常見的行為,目前我國市場也不缺乏這種需求。
然而,就我國現狀而言,商標使用權投資的主要障礙在于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部門之間規定不協調等。
如果解決了制度問題,對商標使用權投資的定期評估、資金維護和補充、商標開發等問題做出了成熟的規定,那么商標使用權投資可以視為一種經濟靈活的融資方式,對于解決目前我國很多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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