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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落實并進一步擴大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
發布時間 : 2022-03-19 00:46:26
國家稅務總局:落實小微企業優惠政策進一步擴大所得稅征收范圍。現將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的征收管理公告如下:
1.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條件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含100萬元,下同)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用查賬征收方式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財稅〔2018〕77號文件規定的收入減半征收,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計算。
前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或財稅〔2018〕77號文件規定條件的企業。
企業在本年度第一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未完成上一納稅年度匯算清繳,無法判斷上一納稅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可暫按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第四季度的預繳申報進行判斷。
二是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和年度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的相關內容,可以享受減半的稅收政策。
三、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統一實行按季預繳企業所得稅。
4.企業在本年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以下規定享受減半征收的稅收政策:
(一)審核征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按以下規定處理:
1.按實際利潤額預繳的,預繳時當年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享受減半的稅收政策;
2.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可以享受預繳時減半的稅收政策。
(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的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本年度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享受減半的稅收政策。
(三)核定應納所得稅額的企業。根據減半征稅政策需要降低定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程序進行調整,并按照原辦法征收。
(4)上一納稅年度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要求的企業,預計本年度符合要求。
可以,預繳時本年度累計實際利潤或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的稅收政策。
(5)本年度新設立企業預計符合本年度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預繳時本年度累計實際利潤或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享受減半的稅收政策。
5.企業預繳時享受減半的稅收政策,年度匯算清繳時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照章納稅。
不及物動詞按照本公告規定,小型微利企業在2018年第一季度未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的,應享受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在以后季度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抵扣。
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3號)2017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后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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