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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
發布時間 : 2022-03-19 00:46:28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省、市、縣三級新稅務機構將逐級掛牌。為確保稅務機構改革后各項稅收工作平穩有序運行,現將各級新稅務機構掛牌后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是新的稅務機關掛牌后,啟用新的行政和業務印章,以新的機構名稱開展工作,原國稅、地稅機關的行政和業務印章停止使用。相關證書、文件、表格等。都啟用了新的名稱,局軌道,字軌道和數字。
二是新稅務機關掛牌后,原國稅、地稅機關的稅收征管職責和工作由繼續行使職權的新機構繼承,未盡事宜由繼續行使職權的新機構送達,作出的行政決定、下發的執法文書和簽訂的各類協議繼續有效。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行政相對人取得的有關證件、資格和證明不變。
三是稅收征收、行政許可、減免稅、稅務檢查、行政處罰、投訴舉報、爭議解決、信息公開等事項。由原國稅、地稅機關承擔的,在新規定頒布實施前,暫按原規定執行。相對人對新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依法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四、納稅人在綜合辦稅服務廳、網上辦稅系統可以統一服務原國稅、地稅業務,實行“一個廳、一個網辦”主體辦稅附加費一次。2366納稅服務熱線不再區分國稅、地稅業務,實現涉稅業務“一鍵咨詢”。
五、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按規定需要分別向原稅務機關和地方稅務機關報送資料的,同一資料只需提供一套;按照規定,需要原稅務機關和地方稅務機關分別送達的同一事項,只需申請一次。
六、新的稅務機關掛牌后,啟用新的稅收票證樣式和發票監制印章。上市前,2018年12月31日前可繼續使用省級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稅票和原省級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2018年12月31日后繼續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制的稅票。納稅人在用的稅控設備可以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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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新稅務機關掛牌后,啟用新的稅務檢查證。2018年12月31日前,由原省級稅務機關和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有效期內的稅務檢查證可繼續使用。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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