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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范本)

發布時間 : 2022-01-19 07:47:21

公司章程(范本)

千百惠邊肖整理了注冊公司所需的公司章程樣本,供您參考: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確立公司的法律地位,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創業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

第二條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會,由全體股東通過,并作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1.出席或選舉代表出席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情況享有表決權;

風險警告:

公司出資差異很大。如因某些特殊情況,不能按出資比例充分行使表決權,或股份出資比例特殊,如各占50%,則不能行使表決權。在這種情況下,股東出資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不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賦予部分特定股東特別表決權,或者按特定比例表決,或者不能表決的由特定股東直接決定。

如公司章程規定股東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決權,一方持有較多表決權或股東大會普通決議需半數以上(含半數)表決權通過。當然,當公司章程沒有明確規定股東行使表決權的方式時,應當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了解公司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或監事;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進行轉讓;

5.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股東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

3.按照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4.公司辦理登記手續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六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應當經股東大會討論通過。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如果他們不購買轉讓的出資,將被視為他們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后,公司應當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轉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風險警告:

因為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于產權,可以像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繼承。股東出資人死亡的,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份額。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發生,如果股東出資人避免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可以對股份的繼承作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時,其他股東購買其股份,其繼承人分割股價。

第七章公司的組織、組建方式、權力和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董事長和董事的報酬;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任命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查和批準主席的報告;

5.審查和批準主管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應當按照出資比例在股東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只能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監事倡議召開。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也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出席股東大會,行使授權委托書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會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的,董事長應當書面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會議,受托人應當全面履行董事長職權。

風險警告:

《公司法》規定,股東會的召集權屬于董事會。董事會或者董事長不履行法定職責時,為避免公司經營受到影響,損害股東權益,在特殊情況下,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賦予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直接召開股東大會的權利。可以做出以下規定:

董事會違反本法規定拒絕召開股東大會,或者不履行職責的,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比例可根據公司具體情況確定)有權在不召開董事會的情況下召開股東大會。

股東自行召集的股東會會議,由參加會議且出資最多的股東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當由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是股東會關于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應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五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由董事會聘任董事長,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股東會負責。董事會應行使以下權力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的執行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4.制定公司年度財務計劃和決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并選舉公司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提名任免公司副經理、財務總監,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在戰爭、災難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種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的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大會報告。

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檢查深圳投資公司注冊資本和董事會的執行情況,并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

2.執行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決議;

3.代表公司簽署相關文件;

4.在戰爭、災難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該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事后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

第十九條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和董事長指定的其他董事輪流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并應當在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條董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才能生效。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必須以書面形式委托他人出席,受托人應當履行授權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力。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須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后方可生效,并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一條公司設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權力

1.負責公司的生產、經營和管理;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3.制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長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經理出席了股東大會和董事會。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監事2名,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長、董事、經理在公司履行職責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風險警告:

《公司法》僅規定有限公司董事違法侵害公司和股東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沒有具體的救濟措施。為完善救濟渠道,可在章程中作出以下規定:

董事、監事、經理在公司履行職責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無故不履行職責或者擅自離職,侵犯公司和股東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生上述情況,公司怠于提起訴訟時,任何股東均有權代表公司提起訴訟。因訴訟發生的實際費用由公司承擔。

3.董事長、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董事長、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監事列席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公霍林郭勒市鹽田公司董事長、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董事會選舉和罷免,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六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檢查董事會的執行情況,并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

2.執行股東會和董事會的決議;

3.代表公司簽署相關文件;

4.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提請董事會任免;

5.在戰爭、災難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該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事后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

第九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和勞動就業制度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于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于次年3月31日前報送全體股東。

第二十八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公司解散原因及清算措施

第三十條公司的經營期限為長期,自《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5.公司因不可抗力事件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布破產。

第三十二條公司解散時,應當依照《公司法》設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股東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公司可以根據需要或者公司登記事項的變化,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須經全體股東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當報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登記機關也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五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為準。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全體投資者共同訂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載于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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